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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和条件


商标注册
本章需要掌握商标注册的概念,商标注册的原则和条件.掌握并能运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要求,方法和程序注册商标及变更注册商标.掌握并能运用商标注册的审查原则,对申请的审查,复审,商标异议,核准注册及程序.明确商标国外注册的意义,途径,掌握商标国际注册.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和条件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各国采用的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奉行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但对于使用的商标是否必须注册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立法主张:一是采用自愿注册原则,为绝大数国家所主张;二是采用全面注册原则,这在蒙古等少数国家实行.自愿注册,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全面注册是指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
我国对使用商标是否必须注册的问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建国初期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原则,与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多种经营方式共处的情况是一致的,由于很多企业不重视商标注册,57年以后必为全面注册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和灵活性的要求,1982年《商标法》确立了自愿注册为主,少数商标实行强制注册的原则.
2.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我国商标法在规定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国家规定必须实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强制注册的办法.
目前,我国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一类是人用药品;另一类是烟草制品.
二,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我国《商标法》的修改是为与trips协定一致.根据该协定,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从修改后的商标法表明,我国允许立体商标的存在.但对于音响,气味等做商标还没有规定.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明显特色,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区分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具备显著性有两种情况:
(1)一是用作商标的标记本身就是显著的,因而商标具备显著性;
一般说来,一个商标要做到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简单,强烈,标记感强.如:SONY,娃哈哈,活力28就是设计比较成功的商标;其次商标要适于广告媒体,便于呼叫,便于作广告.
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容易识记,获得注册和保护的可能性都大,显著性弱的商标,不易区别,也不易获得注册和保护.采用商品通用名称和表明产品性质的名称一般都是缺乏显著性的.
(2)二是用作商标的标记本身并不显著,但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如:耐克的"√"商标,就是本身不具备显著性,但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典型.
<>第6条之第5第3款第(1)规定:"决定一项商标是否应予保护,必须考虑一切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时间的长短."
美国商标法规定:如在申请日前,申请人使用在商品上的标志已独家及连续使用5年,可视为具有显著性的初步证据.
显著性丧失的问题:
有些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但是通过长期使用使显著性丧失,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称为商标的淡化,商标淡化之后,就丧失区别力,应撤消该商标.如:"阿司匹林"原本是注册商标,但后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显著性,难以再作商标使用.另外如Jeep,氟利昂等原均是注册商标,在我国淡化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两家企业要求重新作为商标保护并要求使用,鉴于其在其他国家的知名度,我国商标局要求以停止使用吉普,氟利昂作商标的通用名称,而改用"越野车","氟制冷剂".
关于商标淡化处理的问题,各国有不同规定,美国规定,只要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不管是谁造成的,一律可撤销该商标,法国和欧共体国家采取适中立场,规定由于申请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致使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可被撤销,如果采取措施仍不可阻止退化的,则不考虑.我国近年也遇到关于商标淡化的案例:
例:"PDA"是石家庄市福兰德公司于199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至2007年.核定使用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英文电脑记事本等.1999年12 月30 日国家商标局作出了撤消"PDA"注册商标的决定.该决定没有公开,但是从外界的讨论来看,理由是"PDA"变成了掌上型计算机(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的通称.
由此可见,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所需具备的最基本因素.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上1-5项属于国家尊严标志,设置本类保护障碍的目的在于,避免此类标志出于商事目的的使用或者滥用,而且此类标志也不宜成为私权的标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这是我国立法的特例.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大家注意,本次《商标法》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与"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区分开来,要注意其言下之意: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如果不属于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则使用人可以使用,但不能申请注册,也就不能达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相混同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相同,另一种是商标相似.而且商标混同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商品分类表可以做为商品是否类似的参考依据,但不是法定文件.类似商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上具有一定的共同点.
[案例]霞浦电子仪器厂于70年代生产电推拿机,1978年开始使用"康乐"商标,84年推出新产品电子针灸按摩器,将"康乐"商标使用其上.该产品获优质新产品等称号.某市延庆磁疗器械厂成立于86年,生产磁疗器械,该厂以康乐作为商品磁块的名称,注册商标为"耿"字商标."耿"字牌康乐磁与"康乐"牌针灸按摩器同在北京西单,东风两大百货商场销售,造成消费者误认,引发纠纷.霞浦电子仪器厂状告延庆磁疗器械厂侵犯商标权,延庆磁疗器械厂辩称我厂将"康乐磁"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而且我厂康乐磁与原告电子针灸按摩器产品名称,外形,用途,包装均不同,不会造成误认.
该案焦点在于:原被告争议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商品.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的一贯做法,商品分类主要遵循功能用途是否相同类似的原则.原被告产品功能和用途基本相同,都是医疗器械,均有止痛功能,用于治疗关节炎,神经痛等病患,两者属于类似商品.
(六)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注册的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一)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商品或服务名称.
(二)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服务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三)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四)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二, 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报送商标局.
2,商标图样
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十张),并附黑白墨稿一份.
3,其他文件 略
三,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商标注册申请国内申请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委托代理制,并允许申请人直接办理;国外申请人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四,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的意义:由于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有重要意义.申请日的确定:以商标局受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优先权:根据《保护巴黎公约工业产权》确立的优先权原则.在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六个月内,向另一成员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我国商标法对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优先权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五,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其他注册事项变更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一,申请在先原则:
我国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对商标注册采用审查原则.对商标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并辅之以使用在先的办法.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商标局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二,步骤: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对书件进行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和手续.
3.进行实质审查.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
4.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5.核准注册.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注册.
三,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
四,复审:
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复审: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对驳回异议不服的复审: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五,诉讼:
原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可起诉,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在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次修改商标法,将原先由商标局终局裁定的事项均改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符合程序公正的"司法最终决定"原则.
案例:在上海十佳特色夜景景观中,位于南京西路的"避风塘"夜宵榜上有名.驰名申城的"避风塘BFT"餐饮业服务商标早在1997年经国家商标局合法手续注册,属成都市武侯区海鲜避风塘大排档(以下简称成都避风塘)所有.1999年,成都避风塘将该商标转让给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避风塘)使用.1998年5月,上海竹家庄美食公司申请 "避风塘"商标未果,便未经许可将其经营的几家餐馆更名为"避风塘"料理店,构成了对上海避风塘专用企业名称权和服务商标权的侵害.1999年6月和12月,上海避风塘两次向区工商局状告竹家庄公司的仿冒侵权行为.
1999年8月,竹家庄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委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递交了要求撤销"避风塘"商标的申请书.在成都避风塘一未接到通知,二未提交答辨意见的情况下,商评委即凭竹家庄公司的一面之辞,于2000年2月下达了(2000)第11号撤销裁定书,将原 "避风塘BFT"商标中的"避风塘"定性为一种风味料理的名称,认为该名称不应由某一家独占,不宜作为商标在餐馆等服务上注册,撤销了"避风塘"商标.上海避风塘公司觉得此事难以理解,有关专家也认为"避风塘"商标并不应定性为一种风味料理的名称,商评委的裁定有失公允,但因为《商标法》规定,在商标的生杀大权上,商评委高于全国最高法院,所以法院对此案也无能为力.
此案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的规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第四节 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
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有商标国际注册和逐一国家注册.
世界各国商标法内容虽不尽相同,但都规定对注册商标所有权进行法律保护.中国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过去对商标专用权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有的认为办理商标注册很麻烦,因而不愿到商品进口国去办理注册,有的认为等自己的商品出了名再注册不迟,还有的认为自己的商品还不够销,注册不注册一个样.
忽视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
如中国生产的在英国已打开销路的"火炬牌"打火机,其商标被瑞士商人抢先在英国注了册,中国"火炬牌"打火机因此被迫退出英国市场.
上海"芭蕾牌"珍珠霜在国际上有良好的声誉,但未及时在销售国和地区注册,结果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我方为保护该商标的专用权,反而不得不花20多万美元从外商手中将此商标专用权买回.
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我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我方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既没有自己出口"长虹"品牌的产品到南非,也没有授权任何国内贸易公司向这个市场出口,但该市场上就发现了"长虹红太阳"彩电.而在印尼,泰国等地,"长虹"商标被国内的另一家电器生产企业抢注.
用于电视机的"牡丹","PEONY"商标被荷兰销售代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等五国抢注. "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菲律宾商人抢注;"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抢注;"三角牌","金鸡牌"商标在智利抢注.
因此,商标在国外注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凡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厂家,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一,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
我国经营者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二,逐一国家注册
 


作者:株洲广告公司 @ 株洲广告公司  修订1.4  20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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